广西外国语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时间:2023-12-31 来源:学生工作事务部

广西外国语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拟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切实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 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筑梦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校长、党委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以及各部门/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校级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评选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辅导员、班主任代表为成员的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名额分配。学校根据上级当年下达的资助名额情况和各二级学院在校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各学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九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班级评议。班主任/辅导员在组织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建议人选名单及资助档次,并上交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学院评选。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对名单中所列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建议人选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接受本学院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 天,公示后的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建议人选名单及资助档次进行审查后,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学校审定。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初步人选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助学金预备人选名单及资助档次,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

第十五条  学校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得国家助学金正式人选名单及资助档次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分两个学期通过银行将国家助学金直接转入受助学生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直接用于抵扣学生应缴纳的学费。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区教育厅相关文件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受助学生异动管理,对于因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学、转学、休学、死亡等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受助学生,学校将停止其资助资金发放。对于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受助学生,学校根据学生异动情况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停止其资助资金发放。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召开班主任/辅导员专题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及时对学生进行自强、 自立和诚信教育,并要求学生只能把国家助学金用于基本生活费开支。

第二十一条  要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结合,认真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状况,准确确定补助对象,坚决杜绝平均主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一审:吕彦儒 二审:严辉 三审:梁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