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有效证件,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发放、管理。
第二条 学生证须加盖学校钢印,并于每学期办理注册手续后有效。
第三条 学生证仅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冒用、伪造、涂改。
第四条 学生凭学生证享受乘火车探亲优待,探亲乘车区间按家庭所在地填入学生证,家庭住址如有变动,须持家庭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或单位证明,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到学生工作处办理乘车区间变更手续。
第五条 学生遗失学生证,由本人提出书面补发申请,并在全区公开发行的报纸登报挂失,凭收据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新证。如遗失不报,造成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学生证污损以致无法辨别的须办理换证手续。补办学生证须交纳工本费。
第六条 学生证于学生毕业后失效。学生毕业、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或因其他原因长期离校,须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工作处,遗失学生证须登报声明作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