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切实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形成自立自强的优秀品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18〕12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的实践活动。学生个人自行联系和校外兼职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 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籍在册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事务部、教育教学事务部、财务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指导。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在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学院的勤工助学工作,并将本学院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情况报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先须向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经学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总结。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七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 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九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学生,可以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四章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十一条 确定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督促财务处对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与育人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或课余时间。如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七条 组织校内用人单位勤工助学负责老师及学生代表不定期检查勤工助学工作情况。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八条 设岗原则: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学校各部门应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一)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 20 小时为标准,统筹安排、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在同一时期内原则上只能占用一个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要求: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和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声誉。
(四)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自愿申请,经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同意。
(五)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注意安全,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 以每月 40 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三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财务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事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