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时间:2025-11-07 来源:学生工作事务部

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和谐平安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专科(高职)学生( 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解除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四条  在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同时,本着以人为本、重在教育的原则,鼓励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二)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无论是否已解除处分;

(三)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五)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

(六)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未遂的;

(二)在违纪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

(一)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在违纪行为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学校没有掌握的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四)在违纪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第九条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不予以处理,但是应当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第十条  受处分者在解除处分之前,失去作为评奖评优候选人资格;已获奖助学金的,停发未发的奖助学金。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加入非法组织,参加非法组织活动,非法传教或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者: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的,予以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触犯国家法律,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受行政处罚,情节较重的予以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四)构成刑事犯罪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以下处分:

(一)破坏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予以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宿舍私拉校园公共电线,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予以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晚上熄灯关门后爬墙,翻墙入宿舍者;砸锁,辱骂值班人员者予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值班人员寻衅滋事,予以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予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予以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校园内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予以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酒后肇事的,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的,予以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的,予以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未经批准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的,在校园内未经批准违规存放或者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传染性、细菌或病毒标本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的,予以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在学生宿舍打牌、下棋、玩奏乐器或利用电信、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批评教育后仍不改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屡教不改或被多次投诉、积怨甚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未经批准强行闯出、闯入校园或者使用他人照片刷门禁系统进出校园的,予以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二)有损害校园文明的其他行为的,予以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私自留宿外人或协助外人留宿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宿舍床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追缴违规所得;

(三)擅自占用、变更、调换宿舍床位或妨碍他人入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活动或违章设摊者,予以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的,予以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

(一)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1.价值 200 元以下者,予以警告处分;

2.价值 200 元(含 200 元) 以上,600 元以下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3.价值 600 元(含 600 元) 以上至 1000 元以下者,予以记过处分;

4.价值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2000 元以下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5.价值 2000 元以上(含 2000 元)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1.破坏财物价值在价值 200 元以下者,予以警告处分;

2.破坏财物价值在 200 元(含 200 元) 以上,600 元以下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3.破坏财物价值在价值 600 元(含 600 元)以上至 1000元以下者,予以记过处分;

4.破坏财物价值在价值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2000元以下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5.破坏财物价值在价值 2000 元以上(含 2000 元)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6.损坏、盗窃图书、资料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予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财产或物品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护、窝赃的,予以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七条  寻衅滋事、霸凌、打架斗殴者:

(一)肇事者:

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辞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予以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予以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除负担一切医疗费外,视情节予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者,予以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予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受他人相约,前往打架现场助威,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以上处分。邀约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予以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四)无故辱骂教职工者,予以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予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无故侮辱、殴打教职工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初犯予以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屡犯予以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制作、复制、传播或者聚众观看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有害的物品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条  凡吸食或贩卖毒品,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打麻将、牌九等,根据造成影响的程度,予以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予以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予以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予以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

1.盗用单位、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予以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2.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予以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 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予以严重警

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予以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予以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经教育尚能改正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予以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泄露国家和学校秘密者,视情节和后果,予以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予以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他人网络账号与密码的,根据造成影响的程度,予以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利用校网非法营利的,予以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蓄意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的,予以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在网络上蓄意侮辱、诽谤他人,公开他人隐私的,予以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网络上蓄意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予以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的,予以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利用网络等工具煽动非法游行、集会的,予以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破坏校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的,非法进入网络系统,窃取、篡改信息数据的,破坏公共信息系统的,予以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损坏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按照法律或校规执行公务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制造假象,提供假证据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二)知情不报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毁灭证据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四)无理取闹,干扰、扰乱案情调查者,视情节轻重 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扰乱课堂秩序行为者,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替他人上课或由他人代替上课的,在记录旷课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考勤代签到,发送签到码给未到课同学签到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伪造假条等相关材料旷课,在记录旷课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体育课程课外校园跑作业中违规替他人代跑或找他人替跑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旷课累计达 15 学时(含 15 学时)以上者,予以下列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 15-24 学时者,予以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 25-34 学时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 35-44 学时者,予以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 45-49 学时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 50 学时(或以上)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经常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无故未请假离校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连续或累计一周以上两周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或累计达到两周及以上的,根据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考试违纪者,该科成绩无效,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分: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考生在开卷考试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者工具的;

10.无故缺考的;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处分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等参加考试的;

2.在考试用桌上或者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的;

3.违规使用电子工具、通讯工具以及无纸化考试过程中

打开电脑浏览器,但未查看、发送、接收考试相关内容的;

4.抄袭他人试卷、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5.故意将自己试卷或者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的;

6.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8.借故暂离考场以得到答案的;

9.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10.无纸化考试过程中,使用他人电脑将他人试卷作为自 己试卷提交;

11.故意撕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3.用其他手段作弊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1.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工具查看、发送、接收考试相关内容的;

2.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3.组织作弊的;

4.窃取试卷或者篡改分数的;

5.向他人出售考试作弊器材、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第三十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轻微的,予以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予以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学年内受通报批评 2 次的,予以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学年内受到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达2 次以上(含 2 次)者,无论是否已解除处分,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入学后未取得学籍资格的新生违纪,可参照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四条  学生管理部门负责整体协调对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调查和管理。学生的处分工作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法的,由保卫部门负责与公安、司法机关联系,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同时填写材料移交单,将公安、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结果等有关材料移交学生工作事务

部。

(二)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 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会同教务处查清事实,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事务部审定。

(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学生, 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会同宿舍管理部门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事务部审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留校察看以上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 学生或其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享有充分的申辩权。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学生工作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文件,报主管校领导签发。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一式三份,一份送交学生本人,一份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学生工作处备案。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由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决定接收单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予以学生处分设置6 到 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受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 6 个月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受理;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 9 个月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受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 12 个月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受理。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 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 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  被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 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 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本人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解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其获得的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解除处分期限: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从违纪处分决定书行文之日起,6 个月期满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二)受到记过处分者,从违纪处分决定书行文之日起,9 个月期满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三)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从违纪处分决定书行文之日起,12 个月期满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四)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不可解除。

第四十六条  受处分的学生必须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受处分类型,满足相应的条件,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一)在处分期限内对违纪行为有深刻地认识和反省,态度端正、真诚悔改,并提交不少于 2000 字的书面思想汇报;

(二)处分期限内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三)处分期限内所修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四)在处分期限内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或义务劳动累计达到相应时长。

第四十七条  受警告处分的学生必须具备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在处分期限内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或义务劳动累计达 30 小时,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十八条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必须具备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一)处分期限内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或义务劳动累计达 70 小时;

(二)处分期限内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或义务劳动累计达 30 小时,且在二级学院(含) 以上级别的创新创业项目,在学科竞赛,文艺体育等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三)在处分期限内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或义务劳动累计达 30 小时,且有其他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突出表现。

第四十九条  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必须具备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一)处分期限内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或义务劳动累计达 100 小时;

(二)处分期限内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或义务劳动累计达 30 小时,且在学校(含) 以上级别的创新创业项目、学科竞赛、文艺体育等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三)在处分期限内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或义务劳动累计达 30 小时,且有其他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突出表现。

第五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必须具备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一)处分期限内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或义务劳动累计达 140 小时;

(二)处分期限内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或义务劳动累计达 30 小时,且在市(含) 以上级别的创新创业项目、学科竞赛、文艺体育等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三)在处分期限内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或义务劳动累计达 30 小时,且有其他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突出表现。

第五十一条  “校内外志愿服务或义务劳动”不得占用劳动教育课时间。解除处分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或义务劳动的时长要单独计算。

第五十二条  如学生对错误认识深刻并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向学院提出提前解除处分申请,经学院研究同意后,报学生管理部门审核,经学校批准,可提前结束处分期限,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必须具备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额外增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或义务劳动 40 小时;

(二)在区(含) 以上级别的创新创业项目、学科竞赛、文艺体育等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二)未达到解除处分期限的;

(三)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四)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五十五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受处分学生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二) 民主评议:受处分学生所在班级的辅导员组织学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意见,并将意见告知申请人;

(三)学院审核:受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学生解除处分申请材料,并报送至学生工作事务部;

(四)材料审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工作事务部审批,作出解除或不予解除处分的决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经学生工作事务部提出意见后,呈学校领导审批,作出解除或不予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 以上”“ 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有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八条 学生的处理、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广西外国语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审:吕彦儒 二审:严辉 三审:梁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