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与协调,促进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广西区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促进自身全面发展,并取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是主要面向贫困学生的一种助学途径。
第二条 勤工助学以校内为主,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危险的、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工处负责,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学工处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对本院(系)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调查登记,报学校学工处,由学工处统一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五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程序:
(一)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到学校学工处领取《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
(二)填写申请表后由该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学生交申请表时一并交家庭经济有关证明材料)和学习成绩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系)上报的勤工助学学生资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学校公示,由学校后勤处提供用人岗位,或组织其他用工单位进行招聘、考核、录用。
第六条 学校或其他勤工助学的用人单位和岗位信息公开,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
第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招录大学生勤工助学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校学生工作处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后实行双向选择。学生酬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八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酬金支付方式:由用人单位统一填写好学生当月参加勤工助学的内容、时间、报酬及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十日前交学校学工处审核,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勤工助学费用。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有权对勤工助学的岗位进行检查,有权对每一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跟踪考核。
第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有违反校纪校规者,学校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作为社会实践、劳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生的整体评价体系。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思想品德好,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学习成绩良好;
(四)热爱劳动,组织纪律性强;
(五)一般情况下无补考科目(前一学期)或无违纪处分;
(六)家庭经济困难;
(七)已参加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的权利:
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及工作性质,拒绝参加有违法性质的工作;
拒绝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勤工助学活动;
获得劳动报酬,维护自己的各种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拓展勤工助学渠道,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提供尽可能多的勤工助学的机会。
第十五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用人单位损失者,责任人要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并停止责任人继续工作,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不能按用人部门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工作;对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不满意,拒绝参加勤工助学者,学校以后将不再安排其参加勤工助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