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园管理,维护学校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优化、美化育人环境,建设和谐校园,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校学生管理的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进入校园的人员,必须持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证章并自觉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不明身份的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校园。校外人员来校,经查询、登记,有关人员准许入校,无关人员不准入校。
第二条 学校禁止传播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的信息;禁止从事一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活动;禁止张贴大小字报和开展大辩论、串联等不利于校园秩序稳定行为和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大型集会等活动。
第三条 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报学校批准并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未经批准,学生团体不得跨行业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准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违者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造成后果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禁止擅自在校园内开设各类商店和饮食摊点,禁止乱搭乱盖各种杂物房舍;禁止饲养禽畜。
第五条 禁止吸毒、酗酒、猜拳、打架、斗殴、聚众喧哗。
第六条 上课、自习、午休、晚就寝时间不准随意高声喧闹、唱歌、吹奏乐器、开大音响等,严禁在校内燃放鞭炮。
第七条 各学生团体举办舞会、卡拉OK、音乐等文娱活动,原则上只在周末和节假日安排,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时间举办的,必须经学校团委办公室批准。
第八条 经批准进入校园的车辆,不得按高音喇叭,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九条 严禁盗窃、破坏校内的公共设施,不得随意砍伐摧残校园内的林木花草;禁止在校园内打鸟、捕鸟。
第十条 自觉养成爱护校园卫生习惯,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禁止在课桌椅和墙壁上乱涂、乱画、乱写、乱踩等行为,保持校园的环境美观、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 在校园,男女交往要讲究文明,不许有违背社会公德、有伤传统美德和风化等行为。不留怪异发型,不穿怪异服装;上课、集会不准裸身、穿背心、穿拖鞋。
第十二条 严禁携带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管制刀具、枪械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校内所有电器设备电路由学校电工统一安装和维修,任何人不得擅自乱拉乱接,学生宿舍禁止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热器具、液化气;禁止在蚊帐内点蜡烛;不准在易燃场所吸烟、生火。
第十四条 严禁攀爬楼房栏杆和木林,严禁擅自到危险水域游泳,违者后果自负。
第十五条 食堂用水、用电、用火和其他燃料必须专人负责管理,不准使用容易产生污染环境的燃料,不准购买腐烂变质的肉菜和出售夹生变质的饭菜,防止食物中毒。炊事员不准留长指甲和散发上岗。
第十六条 校门早上6:30开门,晚上23:00关门,超时原则上不准出入大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出入的,必须如实填写晚上出入登记表,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一律不准出入校门。
第十七条 校外人员需要在校内留宿的,必须持有关证明向保卫科报告,同意后方能留宿;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来人员,严禁异性在学生宿舍同居。
第十八条 保安人员加强校园巡逻值班,全体师生员工共同维护校内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发现扰乱秩序和不法行为及时制止、查处,发现触电、失火、食物中毒等突发事故,在场师生员工要及时组织施救并及时报校领导。
第十九条 全体师生员工有权劝阻、制止、举报一切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不良行为,经劝阻制止仍不改正的人员,属于校外人员不听劝阻的,由学校保卫部门协同公安部门处理。属于校内人员的,视情节学校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